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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6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6-15
摘要:(2015)临民初字第266号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建峰。 被告王某乙。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4年11月
(2015)临民初字第266号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建峰。
被告王某乙。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订婚,××××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订婚,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具体表现在一、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琐事吵架;二、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不过日子,不管家庭和孩子;三、被告在外接触不良人物,沾染不良的社会风气。经多次劝说,被告仍不悔改,原告实在无法与其共同生活,只好回到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对原告的陪送嫁妆及共同财产,原告表示放弃,不再要求主张权利。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一切为了孩子。如果离婚,我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没有其他要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7月份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8月份订婚,××××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农历十一月十九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被告有打牌习惯,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农历十月份,双方分居至今。双方婚后于2006年9月23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丙。现随被告生活,小学三年级在读。
上述查明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自登记结婚至今已近十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当对此珍惜。虽双方因生活习惯问题发生矛盾,但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并未双方所育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应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焦 峰
人民陪审员 王 慧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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