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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3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6-15
摘要:(2015)临民初字第430号 原告范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蒋国际,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马衍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15)临民初字第430号
原告范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蒋国际,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马衍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感情,时常吵架。2014年5月份被告在孩子未满月便离家出走,一直未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求离婚,抚养孩子。
被告答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在一起时对原告百般爱护。孩子出生后,我为抚养孩子外出深圳打工,至今给原告抚养费6500元。我和家人曾多次要求接原告回湖南老家共同生活,但均遭到原告反对。原告与我离婚是因她家没有男丁,想让孩子姓张,但却没有达到目的。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现随原告生活。二人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婚后大部分时间与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及其家人给过原告6500元用于原告与孩子生活费。2014年5月份,被告即离开原告家,自此未归。原告称与被告回湖南老家时所欠车票1000元,原告自愿偿还。被告为结婚给原告彩礼款共计38000元,购买了首饰四件(约7000元),其称为彩礼借有债务,但没有提供证据。2015年3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原告表示其自愿放弃抚养费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在生活方式上有不同的意见,且无法达成一致,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所说的债务系婚前所借,未用于婚后的共同生活,依法不予支持。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其自愿放弃抚养费,本院不予干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范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双方债务1000元由原告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衍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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