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723号 原告林某,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柯某,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林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柯某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柯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金 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彬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