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93号 原告:魏某,女,1971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魏素兰,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男,1956年3月18日生,汉族,皖凤台县有。 本院在审理魏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 殿 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