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特字第61号 申请人杨X,男,X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室。 被申请人李X,女,1935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医院。 诉讼代理人杨X(系被申请人李X之女),住上海市宝山区X号。 申请人杨X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杨X、被申请人李X的诉讼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杨X系被申请人李X的孙子。被申请人李X于2015年3月患脑梗塞,现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李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审理中,本院依法至被申请人李X入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医院,对其智力及精神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受疾病影响,被申请人李X目前生活无法自理,已丧失语言表达能力,无认知和思维能力,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康莉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