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54号 原告:朱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杨志国,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朱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朱某负担。 审判员 曹建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江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