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0905号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文进,枞阳县老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新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