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048号 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李建国。 委托代理人汪永红。 被告蔡某甲。 原告曹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双方于2003年自行相识,于2007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8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蔡某乙。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原告于2012年发现被告自2010年起与女同事发生婚外情,引起了一场诉讼。诉讼后,被告结束了婚外恋,又陷入了赌博圈。为了赌博,被告仿造病假单而被单位开除。被告因赌博欠下了巨额赌债,为翻本,不惜借了高利贷。原告经常接到追讨借款的恫吓、威胁电话和短信。原告苦苦相劝,但被告不为所动。被告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双方共有的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其他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蔡某甲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双方相识、登记结婚、生育子女的情况无异议。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好。被告有婚外情,但已于2011年就断绝了。因为被告喜欢赌博,让原告感到愤怒,被告愿意改正,希望夫妻和好,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与被告蔡某甲于2003年自行相识,于2007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8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蔡某乙。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好。2010年起被告与其他异性发生婚外情,后又赌博,致夫妻产生矛盾。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 审理中,被告表示今后再也不赌博,尽早去找到工作,多花时间照顾家庭,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对此,原告不予接受,认为被告保证过无数次,无法使原告相信。因双方对是否离婚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除庭审笔录外,另有结婚证、本院的(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349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被告有婚外情、赌博,伤害了夫妻感情,致夫妻不睦,责任在被告,应予以批评。现被告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希望原告给予改正的机会,对此,原告应予以理解,但被告应以实际行动来改善夫妻关系,打消原告的担心,取得原告的再次信任。鉴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曹某要求与被告蔡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汤惠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