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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河民初字第6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6-02
摘要:(2015)沾河民初字第60号 原告陈某。 被告周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以原被告已经案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
(2015)沾河民初字第60号
原告陈某。
被告周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以原被告已经案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张玉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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