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90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 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因被告外出联系不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王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春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彭强民 |
(2015)永民初字第490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 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因被告外出联系不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王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春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彭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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