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770号 原告彭某某,女,汉族,住武夷山市。 委托代理人陈耀道,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某,男,汉族,住武夷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5月5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愿意再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 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方梦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