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421号 原告:史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朝阳街1号。 被告:曾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朝阳街1号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秀红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蔡宝娟 |
(2015)河民初字第421号 原告:史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朝阳街1号。 被告:曾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朝阳街1号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秀红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蔡宝娟 |
上一篇:(2015)武民初字第650号
下一篇:(2015)贵民一初字第372号
浏览:1445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1361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1225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1202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1187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1170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1116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1116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99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