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5)河民初字第42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5-26
摘要:(2015)河民初字第421号 原告:史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朝阳街1号。 被告:曾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朝阳街1号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
(2015)河民初字第421号
原告:史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朝阳街1号。
被告:曾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朝阳街1号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秀红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蔡宝娟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