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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1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5-25
摘要:(2015)永民初字第314号 原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赵澜,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谢光伟,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
(2015)永民初字第314号
原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赵澜,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谢光伟,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贺 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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