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14号 原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赵澜,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谢光伟,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贺 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志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