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一初字第00166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丁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原、被告已协议离婚,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小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
(2015)旌民一初字第00166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丁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原、被告已协议离婚,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小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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