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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2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5-25
摘要:(2015)永民初字第221号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东波,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系被告内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4
(2015)永民初字第221号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东波,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系被告内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以原、被告争议标的额较小、为避免进一步加深双方矛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贺晓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贝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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