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21号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东波,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系被告内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以原、被告争议标的额较小、为避免进一步加深双方矛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贺晓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贝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