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民初字第1854号 原告:曹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海丽,农民,郓城县盛世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修盟,郓城顺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 判 长 梁尔怀 审 判 员 李光军 人民陪审员 刘洪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