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0597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宜周,枞阳县钱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建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江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