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0084号 原告:王某,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代理人:章金山,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哲,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吴洁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晓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