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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9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5-25
摘要:(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95号 原告:郑某,农民。 被告:桂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95号
原告:郑某,农民。
被告:桂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即8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 判 员  龙云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马茂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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