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9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 委托代理人周盛荣,武夷山市武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游某某,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崇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菁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