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河民初字第65号 原告刘某。 被告薛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按150元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吴海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燕 |
(2015)沾河民初字第65号 原告刘某。 被告薛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按150元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吴海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燕 |
上一篇:(2015)惠民初字第481号
下一篇:(2015)武民初字第192号
浏览:1445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1361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1225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1202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1187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1170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1116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1116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99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