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5)沾河民初字第6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5-25
摘要:(2015)沾河民初字第65号 原告刘某。 被告薛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沾河民初字第65号
原告刘某。
被告薛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按150元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吴海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