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211号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欧阳志东,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水清,万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经原告郭某某申请,由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钟国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