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0724号 原告:郭某,男,汉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邓宏艳,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飞,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胡建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瑞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