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0557号 原告:胡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殷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胡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胡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胡某负担。 审判员 汤传长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慧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