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56号 原告:王某,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克光,男,汉族,农民。 被告:郑某,女,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 提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