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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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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民一初字第0049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5-17
摘要:(2015)歙民一初字第00491号 原告:史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广平,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代理人:谷开利,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潘某某离
(2015)歙民一初字第00491号
原告:史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广平,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代理人:谷开利,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
审 判 员 汪红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潘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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