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05号 原告:黄某,男,1980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付某,女,1980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黄某与付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殿 波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