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一初字第00250号 原告:刘某,女,住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住安徽省淮北市。系刘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谢某某,女,住安徽省淮北市。系刘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慈祥,淮北市杜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某,男,住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白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李清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朱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