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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7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5-17
摘要:(2015)松民初字第70号 原告游理滨,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 委托代理人金雪芹,浦城县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杨文才,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松溪县。 委托代理人伍美珍,福建创伟律师事务
(2015)松民初字第70号
原告游理滨,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
委托代理人金雪芹,浦城县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杨文才,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松溪县。
委托代理人伍美珍,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游理滨与被告杨文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理滨及其委托代理人金雪芹,被告杨文才及其委托代理人伍美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理滨诉称,2014年7月,原告经被告杨文才介绍,与柬埔寨女KIRYAHENG(译名:享格格丽亚)认识,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介绍费77000元,并向原告承诺,如果享格格丽亚在一年之内离开原告,或身体健康有情况,或结婚手续办不下来,被告就将介绍费770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在被告保证下,同年7月29日,原告支付给被告介绍费77000元,被告在保证书上签字认可。2014年8月6日,原告与享格格丽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的10月15日左右享格格丽亚趁原告不在家时逃跑。原告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嗣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归还已收取的介绍费77000元。但被告拒绝归还。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文才返还介绍费77000元。
被告杨文才未作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本案的合同是违法无效合同,不应支持,以人身权为标的,保证柬埔寨女孩享格格丽亚不离开原告的保证内容是无效的,被告没有收取原告77000元介绍费,被告无需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的妻子不是被告介绍认识的,被告不认识原告的妻子,原告的妻子是另外一个柬埔寨女人介绍的。因为原告的妻子与被告的妻子认识,又不会写字,所以要求被告写的保证书。介绍费77000元,其中35000元未交付给被告,42000元由被告交给介绍人,2000元被严理明拿走了。写保证书时被告没有得到钱,写保证书是因为受原告的欺骗写的,保证书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该笔款项不应由被告归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游理滨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身份证明。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的个人基本信息。证实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3、保证书。主要内容,今日杨文才收取游理滨人民币柒万柒仟元整。如果柬埔寨女KIRYAHENG在一年以内离开我,或身体健康有情况(艾兹病或梅毒),杨文才要退还游理滨全款柒万柒仟元整,或所有手续办不下来也必须退还全款。保证人杨文才,公证人严理明。证实被告收到原告77000元并承诺如果被介绍人一年内离开原告,被告应将该款77000元退还给原告。证据4、结婚证。证实原告与被介绍柬埔寨女孩亨格格利亚达成婚姻关系。证据5、签证。证实被介绍柬埔寨女孩的身份。证据6、浦城县公安局水北街派出所、浦城县水北街镇东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介绍人柬埔寨女孩至今下落不明。证据7、证人严理明、蓝春秀、李花、彭德英出庭作证证言。证实被告最终为实际的介绍人,并收取了介绍费77000元的事实。
被告杨文才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据3内容与实际不相符,被告未得到钱,只是经手人,且只经手42000元。证据7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不能证明被告有收取介绍费
本院认为,被告杨文才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3与证据7可以相互佐证,证实被告向原告收取介绍费77000元。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杨文才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7月,原告游理滨经被告杨文才介绍与柬埔寨女KIRYAHENG(译名:享格格丽亚)认识,原告游理滨向被告杨文才支付介绍费77000元。被告杨文才向原告游理滨出具保证书。2014年8月6日,原告与享格格丽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的10月16日享格格丽亚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嗣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归还收取的介绍费77000元。但被告拒绝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被告杨文才介绍柬埔寨女KIRYAHENG(译名:享格格丽亚)与原告游理滨认识,并促成其俩结婚,被告杨文才收取原告游理滨介绍费77000元。被告杨文才与原告游理滨的行为符合居间合同的性质,但享格格丽亚为柬埔寨女孩,属涉外婚姻介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据此,被告杨文才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居间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为此,原告游理滨要求被告杨文才返还介绍费7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文才辩解保证合同无效,不应返还介绍费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杨文才辩称保证书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其实际不是介绍人,没有收到介绍费77000元,但对保证书的内容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杨文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游理滨介绍费7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25元,由被告杨文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艾广辉
人民陪审员  李德标
人民陪审员  雷泽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潘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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