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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8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5-16
摘要:(2015)武民初字第184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 被告陈某某,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
(2015)武民初字第184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
被告陈某某,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辛崇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许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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