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5)扶民初字第95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4-04
摘要:(2015)扶民初字第957号 原告刘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付某某,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2015)扶民初字第957号
原告刘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付某某,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余款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吕宏洲
审 判 员  吕秀贤
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