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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7757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4-04
摘要:(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7757号 原告厉甲。 被告史某某。 被告厉乙。 被告厉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厉甲与被告史某某、厉乙、厉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厉甲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7757号
  原告厉甲。
  被告史某某。
  被告厉乙。
  被告厉丙。
  本院在审理原告厉甲与被告史某某、厉乙、厉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厉甲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厉甲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范珺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朱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