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36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陈某某,女,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青山镇利民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任晶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