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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3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4-04
摘要:(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36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陈某某,女,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青山镇利民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
(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36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陈某某,女,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青山镇利民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任晶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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