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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9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4-04
摘要:(2015)扶民初字第196号 原告张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15)扶民初字第196号
原告张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宏洲
审 判 员  吕秀贤
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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