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96号 原告张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宏洲 审 判 员 吕秀贤 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
(2015)扶民初字第196号 原告张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宏洲 审 判 员 吕秀贤 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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