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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84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4-04
摘要:(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849号 原告张甲。 委托代理人谢青柯,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某。 委托代理人李杨,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甲与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金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
(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849号
  原告张甲。
  委托代理人谢青柯,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某。
  委托代理人李杨,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甲与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金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青柯、被告涂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甲诉称,婚后原告对家庭尽心尽责,但被告脾气古怪、性格孤僻,经常为家庭琐事与原告吵闹,孩子出生后至今,被告还拒绝原告要求夫妻生活。因被告性格原因发生争吵时,原告多次被被告赶出家门,期间被告多次回家要求见孩子,亦被被告拒绝。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双方亦存在沟通问题,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涂某辩称,原、被告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共同经历了一段艰苦的日子后,现在生活已经有很大改善。原、被告之间的事情只是一些小事,通过协商是可以得到解决的,被告愿意努力与原告沟通,况且孩子还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自行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月登记结婚,2008年2月生育一女名张乙。现双方为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为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据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尚不充分。原、被告应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照顾,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原告张甲要求与被告涂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张甲要求与被告涂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5年3月11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2015年3月12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金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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