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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8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4-04
摘要:(2015)扶民初字第86号 原告高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刘某某,现住扶余市。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
(2015)扶民初字第86号
原告高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刘某某,现住扶余市。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10年12月经人介绍订婚,2011年11月未经政府登记同居生活。同居后生育一女孩刘佳欣,现年3岁。2014年3月19日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脾气不好,常因家庭生活小事口角打仗,多次动手打原告,有时将身体多处达成青肿。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刘佳欣由被告自行抚育。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举证如下:
1、结婚证两枚,用以证实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2、扶余市人民医院门诊诊断书一枚、照片一张,用以证实被告曾打过原告。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子女抚养听凭法院判决。
被告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12月经人介绍订婚,2011年11月11日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8月30日生育女孩刘佳欣。2014年3月19日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2014年12月10日因吵架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无效,故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辩解、结婚证两枚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以维持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主张离婚,但其并未提供出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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