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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3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4-03
摘要:(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36号 原告史某某,女,汉族,1982年7月8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0年8月18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36号
原告史某某,女,汉族,1982年7月8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0年8月18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姜    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云超(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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