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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86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4-03
摘要:(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860号 原告于某某,男,汉族,无业,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刘代明,女,汉族,工人,现住同上。 案由:离婚。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
(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860号
原告于某某,男,汉族,无业,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刘代明,女,汉族,工人,现住同上。
案由:离婚。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亚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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