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974号 原告:祁某某,地址:农安县。 被告:刘某某,地址: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祁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辉 |
(2015)农民初字第974号 原告:祁某某,地址:农安县。 被告:刘某某,地址: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祁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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