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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91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4-03
摘要:(2015)农民初字第916号 原告于某某,现住农安县。 被告韩某某,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15)农民初字第916号
原告于某某,现住农安县。
被告韩某某,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立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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