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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初字第289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4-03
摘要:(2014)吉农民初字第2891号 原告雷某某,地址:农安县。 被告高某某,地址: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4)吉农民初字第2891号
原告雷某某,地址:农安县。
被告高某某,地址: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成信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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