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5)农民初字第90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4-03
摘要:(2015)农民初字第901号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1938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韩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
(2015)农民初字第901号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1938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韩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审判员  孟庆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 超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