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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4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4-02
摘要:(2015)农民初字第41号 原告祝某某,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杨树林乡。 被告吴某某,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 原告祝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祝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2015)农民初字第41号
原告祝某某,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杨树林乡。
被告吴某某,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
原告祝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祝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国仲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董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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