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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33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4-02
摘要:(2015)绿民一初字第333号 原告刘某,女,197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唐某某,男,197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
(2015)绿民一初字第333号
原告刘某,女,197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唐某某,男,197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儒铭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姜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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