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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沙民初字第0013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4-02
摘要:(2015)绥沙民初字第00138号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绥中县荒地镇XX。 被告金某某,男,满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3月9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2015)绥沙民初字第00138号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绥中县荒地镇XX。
被告金某某,男,满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3月9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国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琳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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