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7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4-02
摘要:(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79号 原告:赵某,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代理人:王育国,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
(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79号
原告:赵某,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代理人:王育国,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委托代理人王育国、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我不同意离婚。
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在举证期限内,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为此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具有很好的婚姻基础,虽然原、被告有时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夫妻感情会得到改善,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夏大雷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