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0457号 原告赵某某,女,1970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黄某某,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二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