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0003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4-01
摘要:(2015)西民三初字第00034号 原告姜某某,女,汉族,无业。 被告代某,男,汉族,无业。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2015)西民三初字第00034号
原告姜某某,女,汉族,无业。
被告代某,男,汉族,无业。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令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琳琳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