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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5)灯民初字第0028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4-01
摘要:(2015)灯民初字第00283号 原告:王××,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
(2015)灯民初字第00283号
原告:王××,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应收取部分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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