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0314号 原告:樊某某,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 被告:高某,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文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 田 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