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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031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4-01
摘要:(2015)辽县民初字第00314号 原告:樊某某,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 被告:高某,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2015)辽县民初字第00314号
原告:樊某某,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
被告:高某,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文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 田 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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